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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法婚假规定
(一)婚假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年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休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休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产假:
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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