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时间:2022-06-30 15:26:37 劳动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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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查、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国家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依据本法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审查。未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不得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要对食品安全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查,并注意与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衔接,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可脱离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第二款是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因此,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经过审慎的程序,汇总各方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一是,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指依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作出的评价,对食品的安全性作出的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依据,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具有重要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指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供食用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结果。食用农产品的特点是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直接供食用,因此,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要予以充分考虑,防止、避免食用农产品因农药、兽药、肥料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造成危害。二是,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制定我国的食品国家标准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但也要考虑我国现实情况,不可盲目照搬。三是,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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