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消防法第58条
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下面是整理的消防法第58条,欢迎大家参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58条】相关文章:
消防法第44条04-02
消防法规定干粉灭火器使用年限09-23
环保法第59条03-31
夏洛的网第阅读感想10-13
大一第学期学期总结12-14
第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04-12
第10课《唱游》教学案例04-11
第2学期教研工作总结11-19
宝宝第20个月的育儿常识04-10
立冬的第1杯奶茶的暖心文案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