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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非婚生户口新政策
陕西出台新政策:非婚生子女可凭相关证明自愿随父母落户
为了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加快构建新型户籍制度,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我省日前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都可凭相关证明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意见》指出,各相关部门要按“依法办理、区别情况、便民利民、综合配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确保每位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对于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等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可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此外,因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都可根据该《意见》持相关证明申请办理或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相关信息】
非婚生孩子随父落户需亲子鉴定
为适应近年来出现的户口登记管理新情况,我省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新《规定》在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其中包括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孩子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三种情况下可以不随父母姓。
三种条件下可不随父母姓
新《规定》在申报项目登记里面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但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也就是说,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公民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性之外选取姓氏。这三种情形为: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另外,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非婚生育的随父落户需亲子鉴定
在婴儿出生申报这一块,新《规定》相比旧《规定》,要求“非婚生育的需要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新《规定》明确,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在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乡村两级同意方可“非转农”
与此同时,针对“非转农”问题,新《规定》明确:“对少数原来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从城镇迁回农村落户的,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允许其户口迁回农村原籍落户。”
另外,对于申请投靠迁移的条件,新《规定》比旧《规定》放宽许多,父母投靠不再有“与其成年子女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子女投靠的不再有“未婚、离异子女”的限制。
婚嫁后户口被注销可申请恢复
在我省农村地区,一度也出现许多因离异、外嫁等情况,原籍户口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销或迁移却未落户的事例。针对这些情况,新《规定》明确:“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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