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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绩效考核办法
导语:为了增强责任意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执行力,确保“保证提前交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绩效考核办法。
生产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被考核对象:
木制品车间、涂装车间、地板车间、装饰板车间班组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第二条 考评成员:
生产部、人事部
第三条 考核内容:
生产计划完成率、产品合格率、产品返工期限。
第四条 考核方式:
1、车间助理级及以上干部与本车间的综合指标完成率挂钩奖惩。
2、班长、组长以所管辖班组综合指标完成率挂钩奖惩。其中,造型班与饰板班挂钩考核,木线班与框架班挂钩考核;饰板班以压饰面及柜筒头产品为考核项目,框架班以木线指接产品为考核项目。
3、工资与绩效挂钩基数的确定:
⑴班长、组长按被考评者工资收入总额的80%与绩效挂钩;绩效考核办法⑵助理级及其以上干部按被考评者工资收入总额与绩效挂钩。
第五条 生产计划完成率考核标准
1、以《月生产计划表》与《生产计划跟踪日报表》为计算依据,《生产计划跟踪日报表》中的数据均为实际交接的合格产品数。月终的《产品返修跟踪日报表》上未交接的返工产品的数量应作冲减。
2、木制品车间木线班、造型班月生产计划进度与周生产计划进度各占完成总量的50%。每月的工作日均分为4个阶段,第阶段计划进度占月度计划的12.5%,第三、四阶段超出计划部分按50%计核产能。
4、奖励标准:
木制品、涂装车间:
月综合产品计划完成率达到102%,不足107%,按挂钩基数奖8%。
月综合产品计划完成率达到107%,不足112%,按挂钩基数奖12%。
月综合产品计划完成率达到112%,不足120%,按挂钩基数奖16%。
月综合产品计划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20%,按挂钩基数奖20%。
装饰板、地板车间:
月综合产品计划完成率达到102%,不足107%,按挂钩基数奖5%。
月综合产品计划完成率达到107%,不足112%,按挂钩基数奖8%。
月综合产品计划完成率达到112%,不足120%,按挂钩基数奖10%。 月综合产品计划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20%,按挂钩基数奖15%。
5、处罚标准:
木制品、涂装车间:
月综合产品计划完成率达到95%,不足102%,不予处罚;
月综合产品计划完成率达到90%,不足95%,按挂钩基数扣罚6%;
月综合产品计划完成率达到85%,不足90%,按挂钩基数扣罚8%;
月综合产品计划完成率达到80%,不足85%,按挂钩基数扣罚10%; 月综合产品计划完成率为80%以下,按挂钩基数扣罚15%。
装饰板、地板车间:
月综合产品计划完成率达到95%,不足102%,不予处罚;
月综合产品计划完成率达到90%,不足95%,按挂钩基数扣罚6%;
月综合产品计划完成率达到85%,不足90%,按挂钩基数扣罚8%;
月综合产品计划完成率为85%以下,按挂钩基数扣罚10%;
第六条 产品合格率达成率考核标准
1、以质检部《质量月报表》为计核依据。
2、产品合格率达成率=本工序月累计合格率/本工序计划指标
3、奖励标准(四个车间):
产品合格率达成率为101%(含),不足103%,按挂钩基数奖6%。
产品合格率达成率为103%,不足106%,按挂钩基数奖8%。
产品合格率达成率为106%(含)以上,按挂钩基数奖10%。
4、处罚标准(四个车间):
产品合格率达成率为99%(含),不足101%,不予处罚。
产品合格率达成率为97%(含),不足99%,按挂钩基数扣罚5%。
产品合格率达成率为95%(含),不足97%,按挂钩基数扣罚7%。
产品合格率达成率为95%(不含)以下,按挂钩基数扣罚10%。
第七条 产品返工考核标准
1、返工产品滞留期限处罚标准:
①以《产品返工跟踪表》为依据,按交接单批次和日期计算。
②各工序考核标准量化如下:
造型班产品返工不超过5天,每超过一天罚款20元/件;
木线班产品返工不超过5天,每超过一天罚款20元/件;
打磨班产品返工不超过3天,每超过一天罚款20元/件;
描色班和索色班产品返工不超过2天,每超过一天罚款20元/件;
面漆工序产品返工不超过3天,每超过一天罚款20元/件。
③返工产品在本工序滞留超期两天以内,由该班班长、组长分别承担60%、40%罚款,超三天(含)以上由该班班组长、车间助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平均承担罚款。
④返工产品滞留超期10天(含)以上或由于车间管理人员原因造成延期,由车间助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平均承担罚款(班组长不承担罚款)。
2、产品返工费用考核标准:
①按公司文件《关于产品返工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责任划分。
②按财务部统计《产品返工费用汇总表》进行相关人员扣款。
第八条 其它原因考核
①被考核部门因外部因素影响完不成考核指标的,受影响的产品数量不列入考核基数,此外部因素由生产部裁定。
②产品计划完成率是指根据生产部制定的月生产计划去完成相对应的产品,超出指定范围内的产品,超出部分数量按30%计核产量(因材料影响除外)。
第九条 考核期限
本考核办法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以往考核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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