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政策

时间:2022-07-04 15:41:01 法律 我要投稿

宁夏2016新政策

宁夏上调居民养老金

1月21日,记者从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获悉,截至2015年底,宁夏养老、医疗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

据介绍,截至2015年底,宁夏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分别达到157.5万人、113.97万人、80.71万人、71.8万人、75.36万人;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参保分别达到183.1万人、469万人,基本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基金总收入910.28亿元、总支出776.67亿元。

2016年,我区人社部门将完成参保登记任务,实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全面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参保人员遗属待遇、病残津贴政策等重大改革措施,及时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工作。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宁夏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养老金提高到2469元。多次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全区最低标准提高到115元,高于国家新标准45元,使老百姓得到更多实惠。

宁夏“土地新政”出台助力脱贫攻坚

记者2月20日获悉,宁夏国土部门日前出台《国土资源工作支持和服务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政策措施》,七条新政力助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措施主要包括:

统筹引导扶贫项目用地布局,全力保障扶贫开发、易地搬迁、危窑危房改造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优先安排贫困县(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民生、生态保护和扶贫开发产业等项目用地需求;加大贫困县(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力度。

支持贫困地区开展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优先安排自治区级土地整理项目和资金,鼓励贫困县(区)实施“旱改水”。

支持和指导贫困县(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所得挂钩周转指标在优先保障本县域范围内农民安置和生产用地的前提下,结余指标可在自治区域范围内挂钩有偿使用。

对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

支持连片贫困地区开展光伏扶贫工程,对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优先保障用地;大力推进包括中南部地区富硒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中南部主要城市备用水源勘查力度等项目实施。

2016宁夏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最新政策:失业保险全区分为三类 领取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根据宁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和《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将进行调整。调整后,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845元调整为962元。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795元调整为904元。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由每人每月750元调整为858元。

失业保险基金由多部分构成

据了解,我区《失业保险办法》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失业保险费滞纳金、财政补贴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国家机关按照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明确规定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由于停产、半停产或者濒临破产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缓缴手续,核定缓缴期限。

领取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对于失业保险的待遇,由社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就医的,还可以由社保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社保机构应当参照当地在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保机构应当发给本人1个月生活补助金;从第2年起,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社保机构核准,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依据《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最高5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最高1万元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或者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最高2万元的罚款;逾期仍拒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征缴。同时,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依法处骗取金额最高3倍罚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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