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差旅住宿费标准
北京市部级、司局级、处级及以下干部的相应标准分别为:1100元、650元、500元。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将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并公布了相关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省市差旅住宿费标准1月起已调整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例如,北京市部级、司局级、处级及以下干部的相应标准分别调整为:1100元、650元、500元。
此外,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也一同公布。
据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新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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