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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福州契税新政策
市房屋登记中心4月8日公布契税新政
根据近期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建厅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6]8号)和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涉税新政与“闽七条”衔接的执行口径》精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市地税局从4月11日起(含11日),对当前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细则进行调整。昨天,市房屋登记中心公布了闽财税[2016]8号文(3月22日制定出台的)。该文是我省三部门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的。
闽财税[2016]8号文规定:一、符合财税[2016]23号文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查询机构)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查询机构应当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加盖公章后,交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涉税手续。
购房所在地查询机构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在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后,地方税务机关给予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二、纳税人向查询机构申请查询其家庭住房信息情况时,应当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相关证件,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信息及家庭住房情况。各地查询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在查询结果中列明所申请查询的纳税人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住房情况,注明查询日期等,不得随意扩大查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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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契税与营业税新政满月 福州纳税人减负4980万
记者22日从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获悉,房产税收新政执行首月,福州四城区共受理个人房产交易新政减免税1517件,为纳税人减免税款4980万元。
个人销售满两年以上住房免征营业税1067件,减免税款3946.5万元,其中非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215件,减免税款1264.09万元。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减免契税318件,减免税款813.08万元;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免契税132件,减免税款221.05万元。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2月份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从2月22日起执行税收新政: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以契税为例,一套福州市区常见的200万元总价的新房,可以省下3万元的契税。二手房营业税征收门槛则由5年减为2年,减税效果明显。
该新政到昨日执行已“满月”。据介绍,政策出台的第一时间,我市税务部门立即组织窗口人员培训,对政策内容逐字剖析,随后多次到市房屋登记中心调研,就新政执行口径、实施过程中的焦点难点等问题进行商讨。税务部门还针对不同涉税需求对新政整理归纳,通过市民服务中心LED显示屏、服务大厅咨询窗口及时告知,确保新政不折不扣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