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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
高温季节津贴支付标准
从2011年开始,上海调整了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将原来的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即从每个高温日10元,调整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劳动者共可领取800元的高温季节津贴。
高温季节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另行支付: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3、住房补贴;
4、伙食补贴(饭贴);
5、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除去以上项目,职工每月实际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高温季节津贴是按月发还是一次性发放?
高温季节津贴的发放时间是每年6月至9月,故可以选择按月发放。单位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一次性发放。但不建议事后才发给劳动者,此举失去了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意义。
不发高温季节津贴可举报或申请仲裁
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季节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个人也可直接前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对于单位群体现象可拨打12333热线进行举报。
上海高温补贴标准是每月200元,发放的时间是6月到9月。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也要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目前上海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5)43号执行。该《通知》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5]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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