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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轻伤鉴定标准
“新标准没有了脑震荡这个名词……鼻骨骨折、鼓膜穿孔、血尿从轻伤中删除,归为轻微伤……”12月1日,记者从省(河南省,下同)高院召开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班上了解到,随着国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标准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伤情鉴定造假将不那么容易,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事由】
人体伤情鉴定有了新标准
旧标准理解存分歧,同一伤情不同机构结果竟不同
随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12月1日起,省高院司法技术处开始在郑州举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学习培训班,为将要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预热。
省高院司法技术处处长李明录解释说:我国现行法医学人体伤情鉴定标准是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1996年颁布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虽经过十几年的实际操作,但人们对旧标准部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分歧,如同一个人的同一个伤情鉴定,不同的机构可能会得出重伤、轻伤甚至轻微伤不同的结论。旧的重伤标准中规定“肢体重要神经损伤严重影响肢体功能”,但对于哪些是重要神经,影响肢体功能到什么程度是严重影响,标准里没有具体说明。
随着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医学和法医学科的不断进步,现行的标准内容已明显滞后。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我国历时6年,修订并出台了新标准。李明录透露:新标准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同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
【分析】
今后伤情鉴定造假有点难
以往伤害纠纷案中,伤者往往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
伤情鉴定结论涉及罪与非罪,关系到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司法实践活动。但旧的鉴定标准规范不明晰,尤其是在轻伤害案件中,鉴定极易被加入人为因素,造成了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如在一些伤害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让对方赔钱,或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便想方设法把本不构成轻伤的伤情做成轻伤。在旧标准中,脑震荡属于轻伤。然而,确认是否为脑,只能依据伤者的叙述判断,而没有客观的体征或医学辅助检查来支撑。许多伤员为获得较多医药费赔偿,或加重对方的刑事责任,会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而在新标准中取消了“脑震荡”的说法。
新标准充分考虑了近20年临床检查手段的快速发展,将CT检查(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MRI检查(磁共振成像)等已在临床实践中普遍应用的技术方法,应用于法医学伤情鉴定。新标准对于伤情鉴定的准则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减少了适用标准的不确定性,使鉴定结论更客观、更合理,将会杜绝伤情造假。
法官有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
如轻伤分为两级,
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针对伤情鉴定在量刑中的意义,李明录说:如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则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残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可以做治安处罚。
比如“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旧标准,法官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在一年或半年中量刑。这让法官在量刑中难以拿捏,甚至导致司法腐败。而新标准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这就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级标准之界定
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新标准之亮点
A
取消“脑震荡”一词
B
鼻骨骨折
旧标准
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
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C
外伤性鼓膜穿孔
旧标准
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
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D
外伤性血尿
旧标准
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
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