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险报销条件

时间:2024-03-16 10:15:09 龙城 其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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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险报销条件

  为了保障女职员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这样女职工生育期间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生育费用了。那么你知道上海生育险报销范围包括哪些吗?上海生育险报销需满足什么条件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生育险报销条件,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生育险报销条件

  上海市人社局发布消息,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7月1日后生娃的准妈妈注意啦。新规指出,参加上海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具体说来,新规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同时,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上海生育保险多少钱

  上海生育保险包括两项待遇:一为生育生活津贴,二为生育医疗费补贴。本文为您提供上海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

  生活津贴标准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医疗补贴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期限标准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领取地址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十二周之内去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拿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计生办会给个联系卡

  2、拿此联系卡去地段医院进行初次产检领孕产妇保健手册(俗称小卡)

  3、在16周内拿着小卡去你想生产的医院建大卡,产检。

  4、生完宝宝后,到各区社保中心领取生育基金。

  其中,产检是不能用医保卡的,但是生产时可以用医保卡。生育基金包括你产假时的工资即生育生活津贴(晚育顺产4个月,晚育剖产4个半月,工资以你交社保的基数为准,最低不低于上海市上年平均工资),加3000块医疗补贴。如果单位有另外帮你们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话,可以拿着医疗收费单去保销。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 《关于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上海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说明

  1、属于计划内生育:

  a、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b、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c、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2、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3、按照规定参加上海生育保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a、本市城镇户籍从业妇女且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社保并建立个人账户;

  b、本市城镇户籍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c、本市城镇户籍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

  d、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妇女,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保建立个人账户;

  e、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f、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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