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时间:2022-07-07 23:23:03 社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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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宁德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业务材料】

1、填报《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申报受理单》;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男职工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计划生育准生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5、独生子女证(光荣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7、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发票原件;

8、剖腹产、难产或多胎的医学证明。

9、女职工单位开具的产假证明

10、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未就业配偶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无业证明并经男职工单位确认盖章。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并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3、地税电脑编码(没有地税电脑编码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地税机关申请获取地税电脑编码);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6、所在地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生育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3、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

4、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参保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单位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3、参保单位在工商局、地税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需要在工商局、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另附工商局、地税机关变更登记证明资料。

据了解,根据我市现行的规定,女职工顺产可领取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

福建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对生育津贴的领取也有了新的规定。现在顺产可领取98天生育津贴,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

此外,计划生育手术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生育津贴的计算,是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意见》明确,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不过,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妊娠并发症治疗纳入基金支付

“此次出台的《意见》中,还有一点最大的不同,便是明确规定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在此前并无明确规定。

据了解,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关系在省内可转移接续

在厦门某公司上班的小李,如今已怀孕7个月了,她在厦门期间已连续缴纳了9个月的生育保险费。如今分娩在即的她,打算回到宁德老家进行分娩。

要在过去,回到宁德以后,她这9个月的缴费记录将全部“泡汤”。新规出台后,她只需在宁德继续缴纳3个月的费用,便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了。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在分娩之前需连续缴纳12个月(含当月)生育保险费,才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此次出台的《意见》中规定,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另外,关于异地生育,《意见》也有新的规定。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就医。异地或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执行参保地的政策。

同样以小李的例子为例,她在厦门工作,想要回到宁德分娩,她应向厦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她在宁德分娩或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厦门的政策执行。

范围:

所有用人单位都须为全体员工办生育保险。

费用:

由用人单位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待遇:

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不过,要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才能享受这些待遇。

津贴:

顺产可领取98天生育津贴,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

生育津贴的计算,是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比如,一名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除以30天每天为100元,顺产的话她便可以领到100元乘以98天,总共是9800元的生育津贴。

领取:

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不过,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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