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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湖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1报销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为: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医院年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同一统筹期内达到起付标准的,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可累计报销。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有最高限额。
2报销标准门诊补偿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住院补偿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大病补偿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支付特殊病种有: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的血透和腹透;组织或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其余可报销的特殊病种,以当地具体政策为准。
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治疗包括治疗期间必须的支持疗法和全身、局部反应对症处理,一般辅助治疗不列入报销范围。
3报销程序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心。
延伸阅读:
湖南日报3月25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今年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并加大大病保障力度。
新农合财政补助水平实现“六连升”。2015年,全省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达380元/人·年,比2014年提高60元;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基金的补助规模预计将达到198亿元,比2014年增加约31亿元。自2010年以来,我省连续6年提高新农合财政补助水平。
政策范围内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2015年,全省各地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50%和75%,住院补偿封顶线从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
大病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2015年,我省新农合实施重大疾病保障的病种从22种增加到24种,重大疾病住院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实际补偿比例要达到定额费用的70%以上。同时,年内在全省推开大病保险制度,通过新农合基金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途径,对自付费用偏高的大病患者再次进行补偿,进一步降低农村大病患者的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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