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时间:2022-07-03 11:41:05 医疗/制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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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是针对看病难得问题而设立的,也就是说是为了帮助农民看病,你所说的情况属于意外伤害,如果这也报销的话那么可怜的合作资金肯定不够,而且国家有保险来对意外伤害进行赔偿,所以你说的情况不符合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依据就是《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办法》,本办法只限于补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在结算年度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及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等参照《诸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列不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

违法乱纪、犯罪、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工伤、妇女生育、自购药品、家庭病床现阶段,根据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凡住院当天门诊及住院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均可报销。出院后需巩固治疗的,出院时当天带药不超过15天量,出院后的门诊(复诊)不纳入报销范围(除特殊病种门诊外);住院床位支付标准,每天最高不超过25元;一些营养制剂如人血白蛋白、脂肪乳剂需事先审批后方可使用,人血白蛋白需出具肝功能报告单;一些新药、进口药等不作特别的规定;一些特殊的材料如骨伤科用的钢板,金额超过¥10000.00元需填写特殊材料申请单;中药采取定额报销,门诊每贴10元并附费用清单(特殊病种门诊),住院每帖12元。

转院:医护人员接受合医人员时,应准确身份证填写姓名,如实填写病史如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医的,应出具转院证明到本院医教科盖章,凭证明和有关材料再到诸暨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准手续,一般只转入省定点医院,每次转外地就医只可选定一家医院。合医人员在本市及省级定点医院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按符合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的80%计算医疗费用报销基数。

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糸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肺、肝、肾及神经糸统并发症之一者);、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

报销标准:采用起付线、超过起付线部分分段支付、最高限额额封顶的办法,每人每年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5000.00元,具体标准为:1、500元及以下,不予报销;2、501元至5000元部分报销20%;3、5001元至10000元部分报销30%;4、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报销40%;2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有效住院费用达到¥40000.00元以上,并且由于大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还可申请大病救助。

报销方法:病人出院时,需开具住院发票及住院期间病人费用汇总清单;随带病历,本人身份证,合作医疗证,转院证明,各种跌伤、撞伤还需村(或学校)证明,一般每月5日、15日、25日报销,如有特殊也可随时报销。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时,除以上有关材料外,医院必须出具医疗证明单。全年可多次报销,累加支付,请医护人员做好医疗报销解释工作。

注:如以上与实际不符或相悖,请按照自治区、盟、旗相关规定为准

补偿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不属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补偿范围:

(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患者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主要指: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以及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区管理中心组织审核的其他慢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大额门诊费纳入住院补偿。

患以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由本人申请,凭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材料,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鉴定,报区管理中心审批后领取《慢性病就诊证》,该证每年初由区管理中心审核。

(3)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时特殊检查费用。主要指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电子胃镜,彩色多普勒仪、高压氧舱,体外震波碎石、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等高收费医疗项目。凡需检查上述项目的患者,由就诊定点医院提出意见,本人申请,报区管理中心审批。

(4)符合生育条件到二级以上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分娩点分娩。

(5)对于农民在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无他方责任者;若有他方责任则应由他方负责。意外伤害补偿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6)参和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由经治医院提出申请,区合管中心审批后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并列入补偿范围。

(7)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天内(围产期内)因孕产妇合并症、并发症等原因引起的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院费用。提倡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延伸阅读:

补偿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不属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补偿范围:

(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患者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主要指: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以及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区管理中心组织审核的其他慢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大额门诊费纳入住院补偿。

患以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由本人申请,凭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材料,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鉴定,报区管理中心审批后领取《慢性病就诊证》,该证每年初由区管理中心审核。

(3)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时特殊检查费用。主要指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电子胃镜,彩色多普勒仪、高压氧舱,体外震波碎石、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等高收费医疗项目。凡需检查上述项目的患者,由就诊定点医院提出意见,本人申请,报区管理中心审批。

(4)符合生育条件到二级以上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分娩点分娩。

(5)对于农民在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无他方责任者;若有他方责任则应由他方负责。意外伤害补偿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6)参和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由经治医院提出申请,区合管中心审批后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并列入补偿范围。

(7)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天内(围产期内)因孕产妇合并症、并发症等原因引起的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院费用。提倡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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