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疗报销范围

时间:2022-07-03 11:41:08 医疗/制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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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疗报销范围

成都医疗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医疗费用是病人为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

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与范围: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与范围: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属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注意事项

温馨提示: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医疗费用是病人为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

延伸阅读: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须知

一、医疗关系在成都“本地”的参保职工:

在成都市范围内社保医疗机构发生住院、急救抢救、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持本人医保卡在医疗机构刷卡直接办理入、出院手续,并由该医疗机构对职工个人结算社保统筹费用,资料不通过单位和成都市社保局报销。

二、已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职工:

(一)、在“安置地”或成都市范围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须提供如下材料方可办理报销:

1、《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一份);

2、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医疗服务收费专用收据(报销联原件);

3、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

4、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5、中药复式处方签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原件);

6、所就诊医疗机构的医院等级证明和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复印件);

7、中毒、外伤患者住院,须提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含中毒、外伤原因)、入院记录(复印件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8、外伤患者住院报销,须如实提供“非第三方责任人事故造成外伤”的情况说明,并由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其工作单位盖章证明(原件);

9、若入院前3日内,在办理入院手续的医院发生门诊特殊检查费,并且结果呈阳性的,须提供门诊检查发票(原件)、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10、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因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抢救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须提供如下材料方可办理报销:

1、《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一份);

2、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报销联原件);

3、死亡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费用清单或中药复式处方签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原件);

5、所就诊医疗机构的医院等级证明和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复印件);

6、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在“安置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在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须提供如下材料方可办理报销:

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一份);

2、《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加盖就诊医院、单位公章)(一式三联);

3、《成都市异地安置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加盖就诊医院、当地社保机构公章);(初次报销须原件,再次报销若不更换医疗机构,则提供复印件即可)

4、6个月内三甲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原件)(仅初次申办时提供);

5、6个月内三甲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限本专科)的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疾病病情证明或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仅初次申办时提供)

6、门诊就医结算发票(报销联原件);

7、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签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原件)。

8、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注:

安置地:指工作(或居住)地在成都以外的参保职工,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现行规定,自愿申报一个且仅为一个市、州等行政区域作为其就医地址,并以成都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为生效日。

成都“本地”:包括10区、4(县级)市、6县(武侯区、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郫县、新津县、双流县、蒲江县、大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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