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新规定

时间:2022-07-02 15:55:52 劳动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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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新规定

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草案)》,于昨日在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这一“草案”的细则还正在修改中,但可以肯定的是,新的“草案”将会对医疗鉴定,病人的知情权以及医疗事故的赔偿等作出新的规定。

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在1987年颁布的,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患者及家属对其医疗鉴定的程序和低额的赔偿金颇有微词。这恐怕也是造成医患纠纷时有发生的一个原因,像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只能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但患者认为这有失公允。而对于重要的法律证据病历,患者或家属则不能拿到其复印件,这影响了他们对病情的知情权。至于被认定是医疗事故后的赔偿金,仅有抚恤的性质患者及家属更是不满意,与他们所要求的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相差太远。但医疗又是高风险的职业,医院和医生可以借助社会力量来化解一部分,比如通过上保险来赔付。

前不久,中华医院管理协会对全国326所医院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医疗纠纷发生率高达98.4%。而且发生了医疗纠纷后,竟有七成多的病人及家属曾发生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过激行为,其中43.86%发展成打砸医院,对医院的设施造成了直接破坏。而据北京市医师协会对北京市71家大中型医院的统计,近3年来殴打医务人员的事有502起,导致数十位医护人员伤残。

目前,医疗纠纷如此多发的社会原因,在调查中有63.5%的人选择了“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快,自我维权保护意识普遍上升”,由此看来,使调整医患纠纷有法可依势在必行。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过,一些专家对其评价仍有保留,认为新版《条例》仍无法解决现实问题的核心症结。

中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于 2002年9月1日施行以来,已实施13年。国家卫计委在《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建立医疗纠纷预防的制度体系、建立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确定医疗事故的赔偿原则和标准,和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等方面具有成效。

但是,国家卫计委也坦承,原《条例》存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已不适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被质疑公正性;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容易引发“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不良现象等矛盾。因此,要求对原《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医疗环境的变化。

据了解,新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一章,拓宽了医疗纠纷处理和人民调解的渠道。新版《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包括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等等。

新版《条例》还删除了“医疗事故的赔偿”一章,解决了原《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方面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并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原则性方案。

此外,新版《条例》还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进行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处理。同时增加规定:对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指导、协调,引导医疗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

不过,一些医界专家对新版《条例》的评价仍有保留。

任职于清华大学附属北京长庚医院医患办的樊荣就认为,与2002年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新《条例》有一定的进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的东西,单纯讲医疗事故的处理。新《条例》提到了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保监会、财政部门、行政部门等各方的职责。虽然具体能达到什么效果不好说,但是起码谈到了。”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学者认为,强化医疗机构的预防职能,强调医疗纠纷要进行人民调解并和医疗保险责任捆绑,都是新《条例》的亮点。但是,他对这些措施能否真正解决现实中的医闹问题,仍持保留意见。这名学者认为,虽然新《条例》对人民调解很重视,但是“可以给地方上推荐的制度化模式其实不清楚,《条例》里对于人民调解虽然规定了很多。但是应该怎么做,很多核心的东西没有涉及到”。

事故鉴定二元化难题未解

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并存的鉴定二元化问题,是医闹频发的主要原因。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双轨制的存在,使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人员不一致,这又往往造成鉴定意见不统一,极容易引发争议。

樊荣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做出的。而医学会的专家虽然医疗专业性强,但是并不懂法。而且同城之内,专家们彼此都很熟悉,往往造成“今天你鉴定我有没有问题,明天我鉴定你有没有问题”的情况,使鉴定结果饱受质疑。而且,医学会做出的鉴定不需要实名制,鉴定者不需要出庭接受质询,又使其公信力产生隐患。

而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少。樊荣解释,“司法鉴定是由法医做鉴定,但是法医不懂临床。由法医鉴定临床上的对与错,他的鉴定结果在医疗界内是不被认可的。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以鉴代判’的情形”,鉴定的结果,往往就成为一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成败关键。

樊荣建议,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应该合二为一,“通过鉴定一元化把这个问题统一起来。”但是,新《条例》并没有采纳樊荣等人的建议。樊荣说:“这些意见我们已经往上提过好几轮了”,“具体为什么没有采纳,我们也不知道。小问题不解决我们也就忍了,但是核心问题不解决我们就很失望。”

而前述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者认为,目前要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合二为一存在难度。他建议,在目前没法立刻统一的情况下,应该有几条明确的规则:比如,鉴定专家必须从专家库里抽选;鉴定专家必须要有相应的临床经验;不管是鉴定专家还是咨询专家都应该采取实名制;鉴定收费要严格限制,不能采用协议收费的方式处理,“这样将来,不管谁来做,都得按照规则来,它也就不会乱。”

樊荣认为,在诸多核心问题仍未获得解决的情况下,出台一部新《条例》,效果恐适得其反。他担心,“因为你一项制度出来,不可能短时间废除掉,肯定要存在很长时间。我们想通过一项制度去解决一些问题,它不但没有解决,反而会使这些问题存在更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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