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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福州产假新规
【产假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者增加15天
7、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注:晚育者增加产假的前提是24周岁后生育的第一胎
福州产假的分类一览
【产假天数】
1、 基本产假:98天
2、 难产产假:98+15=113天
3、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产假:15天
4、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产假:42天
5、 自愿生育独生子女产假:98+35=133天
6、 晚育产假:98+15=113天
7、 生育多胞胎产假:98+婴儿数*15
【产假办理】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温馨提示】
1、申请哺乳假需要提供出生证
2、《独生子女证》应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
3、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4、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怀孕和产假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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