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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八项权利
安全生产法八项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通知》精神,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8项:
一、知情权
劳动者对于劳动安全知情权与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知情权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重要前提,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者有权了解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和执行情况;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为保证劳动者知情权的落实,《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标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只有了解了这些情况,才有可能提高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
二、获得教育培训的权利
接受教育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企业的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劳动者只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才能增强事故预防和自救能力,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的这部分权利主要是通过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来实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当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了新设备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技术、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广大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所在单位的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倾听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有权要求所在单位组织整改并提出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五、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这项权利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权利。劳动者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指挥生产活动,对于管理人员强迫命令职工在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危险作业,对于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事故隐患不排除、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生产作业场所,有权予以拒绝。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六、紧急撤离权
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法》对劳动者的紧急撤离权的规定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思想。由于事故的不可预测性,在有些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了危险征兆,但事故并未发生。为了防止“万一”的情况下发生事故,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这项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使用紧急撤离权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批评、检举、控告权
劳动者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劳动者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获得赔偿权
劳动者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受到伤害,可依据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获得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偿。在某些情况下,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还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赔偿。
延伸阅读:
《安全生产法》系列学习内容
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是:
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②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③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企业负责人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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