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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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终止对案外人XXX的执行,(201X)辰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事实和理由:
天津市XXXXXXXXX与天津市XXXXXX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对该案提出以下异议:
1、被执行主体不适格。
天津市XXXXXXXXXX与天津市XXXXX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的主体是天津市XXXXXXXXX而不是案外人XXX, ,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案外人XXX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案外人强制执行”,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201X)辰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针对的是天津市XXXXXXXX,而不是案外人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201X)辰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申请执行,但在该判决中明确被告只有一个即是天津市XXXXXXXX,并没有案外第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及判决可以证实被执行的主体为天津市XXXXXXXXXX,执行案外人XXX明显与判决不符与事实相悖。理应终结对案外人的强制执行。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合法的权益,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二:
申请人:,男,汉族,19年1月1日出生,住莆田市路1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撤销(20)莆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及(20)莆执行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请求贵院解除对莆田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村房地产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与莆田市有限公司于201年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10止,租期共计六年。申请人在与莆田市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时,莆田市有限公司负责人并未告知申请人租赁物存在抵押或者质押,申请人完全有理由相信租赁物的权属完整,并为装修租赁的店铺投入了数百万的装修费用。作为善意承租人,法律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若此时执行莆田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房地产必将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巨大影响。因申请人租赁店铺系用于经营活动,装修及产品投入的大部分资金系来源于民间借款,此时执行租赁房地产,等待申请人的唯有破产、“跑路”,届时涉及的债权人人数将是非常之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会造成极大影响,恳求法院予以考虑。
2、申请人所租赁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申请人所租赁的店面据申请人承租之时向出租人了解,该八坎店面系独立产权,不存在任何抵押及质押,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查明。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作出的(20)莆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及(20)莆执行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的房地产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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