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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拘禁罪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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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拘禁罪法律意见书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夏某的委托,指派李全利律师、胡顺雨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夏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查阅相关资料,对本案有了一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夏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潘某因与受害人相某赌博输了很多钱而怀疑相某打牌时出老千,便让冯某去找相某赌博作弊的证据,并把输的钱要回来。冯某便让夏某开车过来将其本人好黄某送到某国际小区楼下,同时冯某找来的艾某和肖某也赶到小区楼下。冯某、黄某、艾某和肖某四人上楼将相某强行带出,随后五人同乘夏某的车来到某商务酒店,而夏某却独自打车至酒店,到达酒店后冯某用相某的身份证开了房间,夏某也开了一个房间,夏某并一直呆在自己开的房间里面,夏某并不知道冯某、黄某、艾某和肖某四人向相某要钱的事实,更没有实施殴打相某致相某轻微伤的行为。
二、主观上夏某没有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犯罪故意。
夏某只是开车将冯某、黄某送到某国际小区,期间冯某并没有向夏某表示要对相某实施非法拘禁的犯意,更没有和夏某进行商议要共同实施非法拘禁,因此在主观方面夏某也没有要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犯罪故意。
三、客观上夏某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之中夏某并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而只是出于帮助朋友之意开车将冯某、黄某送到某国际小区,更为重要的是夏某并没有和其他四人一起上楼强行将相某带至酒店,在酒店内更未与其他四人对相某实施殴打和拘禁的违法行为。
四、受害人相某对于案件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
在本案中受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虽然潘某与相某从事赌博的违法行为,但是相某在赌博的过程中采取了作弊的手段,不正当地赢取了潘某十多万元,因而潘某心存恼意,继而潘某找到冯某让其找相某把钱要回来,才使得本案发生。
五、本案的犯罪构成及法律适用问题。
犯罪嫌疑人冯某、黄某、艾某及肖某拘禁相某的时间仅为15个小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依据“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24小时以上的才可以构成犯罪,那么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下的便不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冯某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时间仅为15个小时,远远没有达成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24个小时以上),因此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冯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起辅助、协助作用的夏某更不应当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无行为,则无犯罪”,本案中夏某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以夏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罪向检察机关提起起诉意见是错误的,建议检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彰显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价值。
以上法律意见请慎重考虑,并望采纳!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李全利律师、胡顺雨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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