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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最低工资标准2016基本工资的调整
今年,北京将集中调整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其中,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5元提高到每小时49.9元。
今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方案,集中调整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
企退人员养老金月均达3573元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北京市2015年底前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将提高到每月3573元,惠及234万企业退休人员。此次调整从1月开始补发,8月底前发放到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一、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每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按缴费年限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2016年继续实行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其中,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按绝对额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将退休人员2015年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分三档,4855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3355元(含)4855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3355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5元。此次调整实施由少到多的绝对额标准逐渐加大倾斜力度,保障了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适当多增加基本养老金。
同时,为了兼顾公平,针对少数退休人员按绝对额调整养老金后低于下一档的,还将进行差额补足。
三、适当向高龄退休人员倾斜
2016年继续倾斜于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对在2015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50元至8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即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例如王大爷全部缴费年限40年,2015年12月年满68周岁,基本养老金为3660元/月。王大爷每月增加养老金285元,调整之后基本养老金为3945元/月。
例如张大爷是某企业退休工人,全部缴费年限40年,2015年12月年满80周岁,基本养老金为4200元/月。张大爷每月增加养老金315元,调整之后基本养老金为4515元/月。
四、特定人员的调整方式
北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普遍在80岁以上。此次调整仍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即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0元。在上述两档标准的调整基础之上,他们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本次调整普遍增加420至440元/月。
此外,要保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后不低于北京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
城乡居民养老金月增40元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470元增加到510元;福利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85元增加到425元。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8月底之前发放到位。
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预计2016年受益人数为89.8万人,其中享受福利养老金44.7万人,享受基础养老金45.1万人。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达4075元
为保障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基本生活,2016年,北京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具体如下: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现行的每月平均3712元增至407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现行的每月平均1856元增至2036元,生活护理费由现行的每月平均2328元增至2552元。
目前,北京市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人员共1.24万人。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90元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5元提高到每小时49.9元。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失业保险金每档上调90元
为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2016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90元。此项调整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月1212元,满5年不满10年的为1239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266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1293元,满20年以上的为13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