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时间:2022-07-05 05:42:41 公告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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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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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预缴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凡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上一纳税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及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指标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考虑到在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其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因此,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企业在预缴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可按上一纳税年度实际利润额自行确定。

二、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新办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可以享受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但不到30万元(含)的,可以享受减按20%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但不能享受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不适用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3行“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30万元(含)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本月(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22行“本月(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25行“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22行“本月(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26行“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30万元(含)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三)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预缴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3行“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30万元(含)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14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37号)废止。

特此公告。

延伸阅读:

一、简介小型微利企业

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二、划分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各行业划型标准

1、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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