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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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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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降低税率、减半征收)税收优惠的问题,本不是很复杂的事情,但近期有种说法,认为:“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理解为将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是错误的,造成小型微利企业少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将原本正确的计税方法说成是“很大的误区”(以下称为“误区论”)。为此,笔者试就此问题作如下分析。

例11:甲制造型居民企业,资产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限制与禁止的行业,2014年度可弥补的亏损2万元,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万元。

持“误区论”观点的认为应该这样计税:该公司应先将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万元减按50%计算,即20×50%=10(万元),再弥补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2万元,得出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则该公司的应纳税额=8×20%=1.6(万元)。

笔者认为,上述计税方法恰恰是错误的。

(一)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分析。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判别一个小型微型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时,应该是以收入总额减除了所有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后,自然也必须是减除了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以此作为判别的标准。

而按“误区论”的观点,却是以未减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完全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来作为判别标准,对于符合年所得不超过20万元的先按50%减半,再以减半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由于例1设定的纳税调整后所得正好是20万元,上年亏损为2万元,这样尚看不出两种判别方法的差别和影响。那么,我们现在把例1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设定为22万元,上年亏损仍为2万元,具体见例12。

例12:甲制造型居民企业,资产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限制与禁止的行业,2014年度可弥补的亏损2万元,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2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两种判别方法的影响顿时突显出来:

按“误区论”的观点,是以未减除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金额作为判别是否符合优惠的前提条件,那么,年所得22万元,就超过了20万元的标准,也就不能享受减半征税优惠了。该企业2015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2×20%=4.40(万元)。

笔者认为正确的计算方法应是:

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22万元可弥补的上年度亏损2万元=20万元,符合减半征税条件。

再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20×50%×20%=2(万元)。

两种观点,按“误区论”的观点应缴所得税4.40万元,按笔者所持(“误区论”认为是错误的)的观点计算出的税款是2万元,按自诩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负的“误区论”的观点计算出的的税款比笔者的高出220%;而抛开具体税额不说,单纯从税法的角度审视,按“误区论”的观点,“以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来判别是否符合减半征税的条件,符合的,以此金额减半后再弥补亏损”的方法,一是违反税法规定的,二是自相矛盾的;而笔者提出的“以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以此金额作为判别是否符合减征税条件的标准”的观点,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二)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设置及填表要求分析。

1.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填报规则,按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的逻辑关系,第19行是“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3行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两者中间还有必不可少的第22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就是明确表明,要以“纳税调整后所得”减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才是“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经上述计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该表“第19-20-21-22行”的计算结果,也就明确的规定了要以“纳税调整后所得”减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至于降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优惠,则是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二级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计算后再填入主表的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具体步骤为:

(1)按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减征5%企业所得税,将减税金额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

(2)优惠政策规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将减计后的另外的50%应纳税所得额换算出应缴税款后也填入本行。

(3)实际就是将按主表第23行 “应纳税所得额” 与15%的乘积,通过《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次,再填入主表的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4)再以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 与法定税率25%的乘积填入第25行,即等于“应纳所得税额”;以第25行 “应纳所得税额”减除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得出第28行的“应纳税额”。

就前述例1-2而言,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222)×50%×20%=2(万元)

2.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出台的《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的附件之附1-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填报说明》也明确规定:《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的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5%的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

由此可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所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所得”即为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简称,无需另作他想。纳税人应以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属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以其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半征税),按20%的税率(享受减低税率)计算当年应缴所得税。

一、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计算方法: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0%

例如:经调整和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则2015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呢?

2015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

=200,000.00*10%=20,000(元)

二、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30万元的企业

计算方法: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例如:经调整和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00元,2015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呢?

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

=200,001.00*17.5%=35,000.18(元)

三、其实文件规定的意思是把2015年全年利润平均分成12份,9份(即前9个月)按20%计算,3份(即10-12月)按10%计算,综合平均后是17.5%的税负。

基本的计算公式为:

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9/12*20%+年应纳税所得额*3/12*5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特别注意事项

1、大家通过以上两例或许已发现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和20.001万计算出来的所得税额分别为2万元和3.5万元,在这20万元临界处差1元钱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差了1.5万元多,稍做筹划即可省不少钱呢。

2、有人问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均亏损,第四季度才有赢利,如利润为250000元,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也为250000元,年报时是否可按10%计算呢?按文件意思理解,这种情况下依然要按17.5%来算全年所得税,因为所得税是以年度来计算确定的。但第四季度季报时应是可以按10%来计算预交的,这点具体再看税务局规定。

3、这种分段计算的方法仅在今年出现,以后年度没有这样分季度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情况,也就不会再有这样的情况了,希望各企业注意咯~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所属年度2016年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减免税额计算

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相当于10%优惠税率),即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时,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15%,该数字同时填入申报表“其中:减半征收”行次。纳税人通过填报申报表享受优惠,不需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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