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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限行规定2016
2016西安限号最新通知
通知如下:
一、11月4日在全市范围内限行尾号为4和9的机动车;11月5日、6日为公休日,不限行;11月7日限行尾号为2和7的机动车;11月8日限行尾号为3和8的机动车,以此类推。
限行规则: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每日限行两个尾号,按照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尾号所对应的数字组合进行限行(如:日期为11日限行1和6,12日限行2和7,13日限行3和8,14日限行4和9,15日限行5和0,16日限行1和6,17日限行2和7,18日限行3和8,19日限行4和9,20日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阿拉伯数字(号码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号牌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作为尾数执行)。限行某个尾号所对应号牌的机动车,在限行当日不得上路行驶。
二、11月4日起在我市三环路(含三环路)内禁止黄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通行。
三、不受限行措施影响的几类情形:1、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2、公交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新能源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邮政专用车、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学校校车;3、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4、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5、“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四、外埠机动车进入西安市行政辖区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的解除、降级或升级事宜,另行公告。
科普:重污染天气危害
大气颗粒物作为一种重要的空气污染物,其粒径大小不同,被吸入并沉积在呼吸系统的部位不同,引起机体的危害也有明显差异。大于10微米的颗粒物,几乎都可被鼻腔和咽喉所捕获,不易进入肺泡。但目前空气中多数是对人体危害最大的1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空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这些可吸入颗粒物在长距离传输过程中经过大量污染地区,可以不断吸附人为污染物,增加了颗粒物的毒性。当吸附的病毒、细菌、花粉,经人的口、鼻大量吸入人体后,累积心血管系统肺内尘粒,一旦超过肺本身的清除能力,就会沉积于胸腔内,导致肺及胸膜的病变,还直接影响血压及血液凝集性,降低心脏病、高血压患者心跳的变异性,提高心脏病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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