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2017年上海二胎生育津贴标准
日前,上海市人保局宣布调整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2016年7月1日以后生育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生育妇女,其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先的3000元调整至3600元。
对此,不少市民有疑问,生育二胎是否也可以享受该项补贴,澎湃新闻记者8月2日从上海市人社局了解到,只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不论是生育第一个子女,还是生育第二个子女,都可以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同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据上海市人保局介绍,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2013年5月1日前已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生育当月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自2016年4月1日起,本市已将与上海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全部纳入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并规定其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与上海户籍和原外省市城镇户籍五险人员一致。
按照2016年调整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管生育的是一胎还是二胎,顺产都按“98天基础待遇+30天生育假”计发生育生活津贴,难产(包括剖宫产)再增加15天(既基础待遇天数为113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另增加15天。而在生育医疗费补贴方面,根据《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5号)的规定,7月1日起,凡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生育生活津贴主要用于保障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住院分娩时,住院起付线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另一部分是生育医疗费补贴,主要解决生育妇女产前、产后及生育期间的住院起付线及起付线以上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将按政策规定核定计发其待遇,并一次性注入生育妇女本人的实名制账户,个人可直接提现使用。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 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胎产假是否和第一胎产假一样?
计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的产假,不再延长30天。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了。
由此可见,生育第二胎和第一胎的产假相比,女方少休30天。虽然产假少了,但是仍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尽管生的是第二胎,但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准生证”的,费用都可以报销,报销标准都一样。根据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只要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就可以报销生孩子的费用。虽然也能享受生育津贴,但因为生育津贴是与产假时间挂钩的,这就意味着,生二孩的女职工会少30天的津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产假和津贴,其他应有的合法权益也和第一胎一样。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上海二胎生育津贴标准】相关文章:
广州二胎罚款标准05-15
政策内二胎走生育保险的步骤07-13
合法生育第二胎,工资如何发放?07-14
昆山员工生育保险中生育津贴是给个人的还是给公司的?07-13
男性员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津贴?07-13
离职后还能领生育津贴吗?07-12
若夫妻双方均辞职,能否生育第二胎?07-12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07-23
浅析男性生育保险报销标准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