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家校安全协议书

时间:2022-07-08 01:03:09 职场文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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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家校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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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家校安全协议书

小学生家校安全协议书

生命只有一次,责任重于泰山。学校与家庭应共同担负起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与监护职责。现就学校与家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协议如下,望双方通力合作,加强教育管理。

甲方(学校):XX小学

1、把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利用多种渠道反复深入地对学生进行交通、劳动、饮食、游泳、用电、防火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于未然。

2、注意了解学生的苗头和动态,通过电话、家访告知家长或监护人紧密配合,预防事故发生。

3、若出现学生校外安全事故,学校要帮助学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仅对已投保的学生)或参与调节的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乙方(家长及监护人):

1、自觉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表,督促子女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及时掌握子女上学、放学及校外的`行为动态。

3、经常对子女进行交通、饮食、放火、用电、防打架斗殴、防溺水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子女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及去向,杜绝子女进游戏室、网吧等一切不符合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禁止学生打牌、喝酒、抽烟等不良行为。

5、子女回家就餐及就寝出校门后的一切安全责任由家长及其子女承担,一旦人生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或其它安全事故发生,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告知学校。

未尽事宜按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来进行处理。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由甲方收档保存。

乙方签字:

甲方(签章):

乙方子女签字:

20XX年9月27日

小学生家校安全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甲方:班主任

乙方:学生家长

丙方:学生本人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3)未经班主任同意,擅自离开学校。

(4)在施工场所玩耍。

(5)爬墙、爬树、坐在走廊栏杆上、坐在教室窗口上或其它有危险的地方。

(6)参与打架,聚众斗殴。

(7)在公共场所追打、嘻闹、挤压、推拉、踩踏,上下楼梯时制造拥挤。

(8)学生到校外买食物,吃不卫生、发霉变质的食物。

(9)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到野外游玩,或在学校及班级组织的活动中不服从安排,不遵守有关纪律造成不良后果。

(10)值日生未及时关闭教室、未及时上锁。

(11)未能妥善保管好学习、生活用品。

(12)其它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13)本协议有效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5、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员工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在校园内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清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清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1、严禁学生私自到水溏、鱼池、水库、河沟洗澡,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2、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学校负责。

13、已投保的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4、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校园内严禁追逐打闹,私自攀爬建筑物、攀跃楼梯、攀爬窗户、攀爬体育器械、在楼梯扶手上滑行,如违禁出现事故,造成自我伤害或他人伤害的有学生自己或肇事者负责。

16、学生上学所骑自行车车刹、车锁、车撑配置齐全,车刹灵敏,到校后能按学校要求自觉停放在校园内指定的位置,锁好车锁、排放、支撑整齐,并经常注意自己车子的安全,如发生丢失学校不负责任。

17、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辆、电动车上学,禁止学生家长用农用车或非客用车辆接送学生。违反此规定所发生的事故,责任完全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18、学生如患有不便于参加某些教学活动的疾病时,家长应在学生入校或患病时及时告知学校。学生在患病期间发生的意外学校不负责任。

19、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若场地、器械等符合要求,学生发生意外,学校不承担责任。20、学生在学校校门以外所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21、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本协议书如有欠妥之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为准。

甲方:(班主任)签章:乙方(学生监护人)签章:

丙方(学生)签字:

二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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