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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各地最新婚假产假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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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各地最新婚假产假的相关规定
关于各地婚假、产假、陪产假一览表:
省份 | 婚假 | 产假 | 陪产假/护理假 | |
北京市 | 10天 | 128天-7个月 | 15天 | |
上海市 | 10天 | 128天 | 10天 | |
天津市 | 3天 | 128天 | 7天 | |
山东省 | 3天 | 158天 | 7天 | |
浙江省 | 3天 | 128天 | 15天 | |
安徽省 | 10天 | 158天 | 10天(异地20天) | |
江西省 | 3天 | 158天 | 15天 | |
福建省 | 15天 | 158天-180天 | 15天 | |
广东省 | 其他市 | 3天 | 128天 | 15天 |
深圳市 | 3天 | 143天(含晚育15天) | 15天 | |
广西省 | 3天 | 148天 | 25天 | |
湖北省 | 3天 | 128天 | 15天 | |
山西省 | 30天 | 158天 | 15天 | |
四川省 | 3天 | 158天 | 20天 | |
辽宁省 | 10天 | 158天 | 15天 |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3天 | 158天 | 25天 |
备注:
上述表中的产假天数均不含因难产增加的天数。
放眼望去,产假天数远远超过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98天。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等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广西在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等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北京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大胆的调整,根据新条例的规定,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而且男职工还享有15天的陪产假。
看到这样的规定,一些女性朋友高呼幸福。是幸福来的太突然,还是幸福的背后是泪水?还是女性朋友享受幸福的同时,企业在默默的流泪?那就让让时间考验这一切。
另外一大亮点是,多地增加了陪产假或护理假,不少计生条例中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例如,四川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广西也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一、关于婚假
从目前已公布的数据来看,各地婚假天数是从3天到30天不等,有的是与原来的天数持平,有的则是删除了原晚婚假的天数。也就是说,自即日起,不存在晚婚假一说。无论劳动者是初婚,还是再婚(含复婚),均享有相同的婚假天数。至于劳动者的婚假应当在何时休,法律对此不加干涉,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一个时间节点,避免劳动者在领取结婚后,按习俗认为一直未办酒席而不属于结婚迟迟不休,等孩子都上学了,才提出休婚假。还有的劳动者在职期间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一直未休,等到准备离职了,反而提出休婚假或要求补偿等。甚至有的劳动者在上一家用人单位工作期间领取了结婚证,入职下一家企业后要求休婚假,批还是不批?都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所以,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要与时俱进,及时修订规章制度的相对应的内容,对相关情形加以界定。另外,婚假天数均为自然天数,劳动者休婚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克扣工资。
二、关于产假
1、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有可能至少多于128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目前各地规定的'所有产假天数均是在该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产假天数,因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国务院颁布的,属于上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所有,无论产假是128天,还是158天,均不包含女职工因难产而增加的15天产假和生育多胞胎增加的产假天数。比如,北京一位女职工因怀有双胞胎,在生育时出现难产,那么她最终享有的产假天数为:98天(正常产假)+30天(奖励假)+15天(难产)+15天(双胞胎)=158天。其实是与原来的天数是一样的,所以,不要被数字表现所迷惑。当然,有的地区会明显增加了,有的反而减少了,比如深圳。而且,上述的产假天数不区分一胎,还是二胎,是合法生育还是违法生育,亦或是符合政策的三胎。同时,这些产假天数女职工不一定在生育后休,在其产前也是可以休假15天,避免因预产期不准而导致福利待遇支付的困惑与纠纷。
2、关于增加的一至三个月的延长假
北京市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大家看到此处时,不要过于高兴,看清楚些“同意”、“可以”等关键词。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若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假期,就必须取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至于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延长,需要什么样的条件,也许后续会有相关具体的解释,也许没有,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总之,这就像挂在树梢的一块香喷喷的红烧肉,望望,解解馋就得了。大家想一想,如果延长产假天数,这延长期间的工资等福利待遇怎么算?也许将来会有配套的保险制度等规定,但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去延长假期去了,工作谁干?久而久之,未生育的或已生育一胎的女性朋友再去求职,谁会录用?谁敢录用?这真不是就业歧视,这是现实问题。
三、关于陪产假
陪产假,也叫护理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之前,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到目前为止,凡是已颁布新修订的计生条例的省市均规定了生育女职工的配偶(男职工)享有一定期限的陪产假。男职工在休陪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要规定,男职工在申请休陪产假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比如申请书、结婚证、生育证明(如有)、配偶产前检查的相关资料,以及其他等资料,若有必要,可要求在事后再提交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至于请假的时间节点不必限制,可以在预产期之前几天,也可以在产后。总之,只要陪产假天数不超就行,同时做好相应的书面记录。
四、建议
前文已经提到,作为用人单位的HR朋友,应当与时俱进,及时的与法律顾问律师商量如何修订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内容要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列明一些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还应当注意履行民主程序、公示告知的步骤。
在规章制度中要针对婚假、产假、陪产假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申请休假需要提交的资料、休假期间的福利待遇、假期满后逾期不归的处理等。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独生子女费有规定的,应当及时的进行修正,完善相关的处理程序和支付标准。同时,再善意的提醒一下,如果规章制度中涉及到年终奖等问题的,也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形、具体的考核标准、支付对象、支付方式等内容,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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