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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全文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的细则内容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19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对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一、婚丧假
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80]劳总薪字29号
1、休假时间: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待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二、产假
1、休假天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奖励假
1、奖励天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2、休息期间待遇:《条例》没规定,公司规定仍旧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四、流产假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
1、休假天数: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2、休假待遇:(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五、男方护理假
1、休假天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
2、休假待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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