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7-02 09:16:59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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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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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评标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徐矿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徐矿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自主组建。

  第四条 专家库根据专业进行分类,采取以内部单位推荐为主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的项目,可聘请外部专家。我公司自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从我公司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专家库内专家名单的确认、变更须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应具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和人数。每年末应根据人员变动及岗位变动情况,结合评标专家日常考核情况,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调整专家库名单。

  第七条 招标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八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技术专家入围条件:

  ① 大专及以上学历;

  ② 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或者二级及以上技师职称;

  ③ 担任工组长及以上职务。

  ④ 在我公司工作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超过3年;

  ⑤ 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2、商务专家入围条件:

  ① 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或者在经营管理岗位工作达3年以上。

  ② 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3、外聘专家入围条件:

  ① 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②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火电厂相关专业领域的经验,从事本专业超过8年。

  ③ 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开标前,由招标负责人提前一天在纪委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抽取5位(包括技术专家和商务专家)及以上单数的专家,并登记确认。外聘专家抽取后提前通知对方,如对方确实不能参加,及时更换外聘专家;内部专家抽取名单必须保密,开标前一个小时通知其参加评标的时间、地点,必须通知到本人。评标专家在接到评标工作通知时应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确有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向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请假,并通知招标负责人及时更换评标专家。

  第十条 公司有义务对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建立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专家资格,并调整出公司评标专家库。

  1、综合评定考核不合格的;

  2、因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4、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5、参加评标会累计迟到、早退满3次的;

  6、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评标专家工作的。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项目评标专家;

  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3、如实记录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4、并向招标人或者相关部门反映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职责:

  1、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按照招标规则、程序、工作内容以及分工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完成评标工作,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3、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如实记录评标过程并推荐评标意见;

  5、协助、配合相关纪律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律委员会及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3、私下接触投标人;

  4、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5、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6、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7、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8、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9、未能良好履行其职责、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允、不履职等情况的;

  10、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终止该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发现评标专家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有效;影响评标结果的,重新组织评标。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评标会。不得迟到早退,累计迟到、早退满3次的,可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二)保持评标会场的安静,禁止在评标会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

  (三)关闭通讯工具,并统一存放在监督人员指定的地点,如确需与外界联系,由监督人员了解情况后,监督其与外界联系的情况;

  (四)评标专家离开评标会场期间必须由监督人员陪同,不得与任何投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单独接触;

  (五)对招标、投标文件的细节、评标情况及与本场有关的招投标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考核从评标专家参加培训情况、评标项目及次数、未参加评标的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方面就行考核。纪委配合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评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徐矿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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