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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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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管理方法:
第一条
存货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存货资金总量和存货资金运动的管理。为了降低企业存货资金的占用和加速存货资金的周转,保证存货资产的安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工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货管理实行的会计政策是永续盘存制。即存货实物量的运动应与相应的货币量同步进行。
第三条
工厂存货管理的范围。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外购件、备件、包装物、通用工具、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外协作件、在制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及异地库存等。
第四条
存货管理的分工
供应部
──负责主管:根据全年的生产计划及基期库存情况编制特种纺织材料、有色金属、黑色金属、非金属、化工油化涂料、燃料、包装物、劳保用品、小五金等全年采购材料的计划及制度计划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厂材料仓库及分库的归口管理工作;
──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的管理工作;
──负责主管:通用工具、量具、刃具等的采购和管理工作;
──负责各分厂工具的归口管理工作;
机动处
──负责主管:机动设备缝纫备件修理用备件外购、自制和管理工作;生产经营部──负责主管:外协件、产品外
等归口的管理工作;
──负责在制品、自制半成品的归口管理工作;
──负责主管产成品的归口管理工作;
运输部
──负责主管:运输设备修理用备件、车用油料的归口管理工作;
基建处
──负责主管:基建工程及维修材料的归口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存货的计价
一、采用计划价的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外购件、备件、工具、包装物以及自制半成品等。
(一)计划价格的制定和管理(见基础工作管理制度);
(二)采用计划价核算,应相应计算价格差异。
工厂总分类核算为库存材料(计划价格)和材料价格差异。按规定:
1、价格差异应按月结转;
2、价格差异的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轻易改变;
3、为保证差异计算的正确,必须每月逐笔核对外购材料报销单与仓库“入库单”,将“材料已到,货款未付”的“入库单”汇总编制“暂估材料入帐,下月初再用,红字凭证冲回”。
(三)采用计划价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
1、凡生产经营用的存货,其实际成本价均为不含税价,相应制定的计划价也不包含税金;
2、外购的,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消耗、入库前加工、整理、挑选费用等;
3、自制的,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二、采用实际成本计价的存货包括:在制品和产成品。
(一)在制品计价及核算方法(见成本核算方法)
(二)产成品结转按实际成本计价,结转按“加权平均法”计算,不得随意变动。
(三)自制半成品日常明细帐采用计划价格核算,总分类帐按实际价格核算。
第六条
委托加工材料的核算和管理(不包括发出材料按进销处理的情况)
一、办理委托加工材料的单位,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副本交财务;
二、委托加工的材料,出库时必须办理领料手续,并加盖“委托加工材料”印章,完工后连同入库单并加记“委托加工材料入库”字样,连同加工费一并办理财务手续。必须制定消耗定额,按定额发料。
三、委托加工完成交货,原则上应按批结算,如连续批量加工,应定期结转。具体结转方法:
(一)按交货计量单位与单位消耗定额比较,超定额消耗是降低定额消耗,按合同规定条款处理;(二)交货付款必须有质检部门出具的交验合格凭证才予付款;(三)加工价格的确定,委托单位在签定合同时应与工厂有关外协价格领导小组协商,未经财务部会签,一旦造成损失由委托单位负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存货的购进发出与计量检验
一、存货的采购由各存货主管部门负责。
(一)存货采购必须坚持“货比三家、优质优价”的原则,实行“比质比价”,所定的采购合同、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供副本;
(二)存货采购支付计划,纳入货币收支计划的年度月份计划;
(三)存货采购进厂(库),经办人员填列检验申请单(或入库单),提交质检部门计量验收,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办理入库。
二、存货入库,领用单位填列领料单(或调拨单),经审批单位批准(审批单位应严格按定额或计划发放,控制不合理消耗),仓库保管员按单发料,在领料单或调拨单上盖章(或签字应签全名);
三、非存货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得采购各类存货,各类存货单位也不得采购非主管范围内的存货。经存货主管单位委托,或报经存货主管单位同意购买者,其借款、入库验收等手续,仍应由存货主管单位办理。财务部审核后,予以报销。
第八条
存货采购的借款、结算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工厂有限的资金流失为别单位使用,使工厂免遭不必要的损失。
一、借款方式
(一)现金支付(应符合现金管理制度);
(二)银行汇票支付(分自带与信汇);
(三)转帐支票支付(借用支票,原则上一张未结清,不办第二张),特殊情况经批准最多不超过二张;开具支票不得开“空白支票”,应填明对方单位及购货限额及用途;
(四)电汇支付。
二、借付采购存货款:
(一)凡货未到,先付款的.,按“预付帐款”作会计处理;
(二)凡货已到,后付款的,按“应付帐款”作会计处理;
(三)凡货款两清的,按“材料采购”作会计处理;
(四)凡货已到,尚未验收入库的,款未付的,按“暂估”作会计处理。
三、存货采购的结算与报帐
(一)供货单位持规定的发票到厂结算
1、存货主管单位根据购货合同约定,进行审查无误,并已办理验收手续的,至财务部办理手续;
2、若符合合同约定,而未办验收手续,存货主管单位认定付款,按“预付货款”手续办理付款手续;
3、供货单位已发生“预付帐款”,在结算时应予先冲减预付款,然后支付其不足部分,如冲减后,还有余款,财务部应督促存货主管部门及时收回这部分预付款项。
上述报销凭证,经财务部复核,发现差误,财务有权拒付。
(二)存货主管单位经办人持发票结算,必须符合以下手续:
1、发票必须是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填写,不得涂改。
2、所购物资已办理经检验签章的入库手续,附入库单副联;3、报销凭证经主管单位领导审批;4、报销金额在采购指标范围内;
5、同时附送“比价审批单”;
四、存货采购借款的管理
(一)直接从市场采购的存货借款:
1、一般情况下,应坚持“当月借款,当月报帐”的原则,采购借款报销周期,不超过一周,前周借款未清,后周借款予以限制。即采取前帐清一笔,后帐允许借一笔。
2、超过一个月以上不报帐的,财务部有权停止借款,并限期清帐,直至扣发责任人的工资。
3、财务部于月终5天内,发出口头催报或书面催促报帐单;各存货主管部门领导应亲自过问,督促检查。
(二)“预付帐款”的借款清理:
1、各存货主管部门以及采购人员、财务应建立“预付货款备查薄,及时处理款已付,货拖延不交的事项;
2、对未结清的预付货款,每季度由财务处清理一次,列出清单交存货主管单位,并要求反馈不清的原因;
3、合同有特殊约定外,凡超过一年未结清的预付货款,从第十三个月起,由财务部通知存货主管单位。并以所付款项利率的扣发奖金;结清后,按扣款的80%返还,余款作为利息损失的抵偿。
第九条
存货的清查盘点。
一、存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仓库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作出规定,以保证每类存货的收发、结存、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对仓库存货的收发、结存,坚持会计稽核制度;
三、按规定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存货的全面清查盘点;
(一)财务部应在每年十一月作出年终清查实施方案,经批准下发实施;
(二)各存货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每个仓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三)盘点结果与财务部相应地进行核对,每个仓库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查,报财务部汇总,报主管厂领导,经厂长批准,后作会计处理,同时各仓库据以调帐;
(四)属非正常的盘盈、盘亏,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列入经济责任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