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共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为了规范起重机的使用管理,确保起重机的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危险特性:
该设备属于液体起重机械,可能由于高温液体、安全装置、制动系统、传动系统故障出现烫伤、坠落、触电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二、管控措施:
1、预防烧烫伤:
①使用前详细检查机电设备、龙门钩、钢丝绳、传动轴和安全装置是否正常,动车前发出声光信号;
②严格听从地面正确指挥信号;
③吊物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
④必须由持证专业人员操作天车;
⑤严格遵守“十不吊”。
2、预防坠落:
①上下天车戴好手套、抓牢踩实;
②天车点检、检修或处理故障时必须断电挂牌,执行好联络确认制度;
③操作时确认天车运行区域无人作业;
④无天车司机允许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天车运行区域。
3、预防触电:
①电气开关及线路绝缘良好,无裸露;
②检修时严格落实停机、断电、挂牌制度;
③滑线安全标志或指示灯完好,滑触线侧设置防护装置,防止吊具或钢丝绳摇摆与滑触线意外接触;
④穿戴好绝缘劳保用品。
三、应急措施
1、发生触电事故后:
①立即切断电源,并立即报告当班班长和车间主任;
②脱离电源后立即抢救触电者,如果触电者伤势严重,呼吸停止或心脏跳动停止,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和胸外挤压,速请医生诊治或送往医院。
2、当发生坠落、砸伤事故时:
①发现事故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在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抢救伤者并立即报告当班班长和车间主任;
②现场知情人员应做好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护工作。如受伤人员出现骨折、休克或昏迷状况,应采取临时包扎止血措施,进行人工呼吸或胸外挤压。
3、立即控制现场建立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指派专人到路口迎接消防车和救护车。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作业中安全措施
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处负责管理。三级、二级由安全处进行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制造部长)审批。
10.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10.6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将《吊装作业许可证》交回安全处。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50元。
10.7分公司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由分公司安全员负责。
11、考核
11.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11.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为了确保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并能充分发挥出最大工作效能和延长其使用寿命及实现文明生产,还应遵守各项规定、规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1、起重机驾驶应经过一定时间的训练,了解所驾驶的起重机的结构、性能,经应知应会考试后,才能独立操作。
2、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严守工作岗位,不无故擅自离开起重机。
4、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现象或故障,应设法及时排除后继续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5、起重机进行机修或大修时,驾驶员除了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应配合修理工一起工作,并参加验收工作。
6、做好起重机清洁保养工作。
二、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制度非常重要。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填写当日工作情况、设备运行情况以及设备检查情况,确保接班驾驶员的安全生产。
(一)起重机工作完毕,交班驾驶员应做到:
1、将空钩起升到接近上限位置,停在规定地点,小车停在操纵室一边,各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闸刀开关。
2、交班前应有15—20分钟的清扫和检查时间,检查设备的机械和电器部分是否完好,同时做好打扫清洁工作。
3、详细记述当班日报(工作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及设备存在的问题或需要立即排除的故障等)。
(二)接班驾驶员应该做到:
1、认真听取上一班司机中述的工作情况和查阅交班日报记录。
2、检查起重机操纵系统是否灵活可靠和制动器的制动性能是否良好。
3、固定钢丝绳是否牢靠,卷筒钢丝绳排列是否正确。
4、使用前进行空载运行检查,特别是限位开关,紧急开关,行程开关等是否安全可靠,如有问题必须修复后方可操纵使用。
5、上述检查中,双方认为正常无误后,交接班人员共同在工作日报上签字,交班人员才能离开岗位。
6、认真进行交换班,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更好地为生产服务。
三、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
1、每台起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持有司机操作证的专职司机操作。
2、起重机的侧面或其它明显的部位,必须挂有从地面看得清楚的起重量标牌。
3、起重机禁止超负荷使用。
4、必须处在垂直位置是起升重物,禁止斜拉斜吊。
5、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它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吊钩、抓斗等)拖拉车辆。
6、禁止吊具(抓斗、起重电磁铁)与人力同在一人车箱或般仓内装卸物料。
7、起重机工作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机上、小车上和起重机轨道上。
8、吊运的重物应在安全通道上运行。在没有障碍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起升到离开工作面两米以上。
9、在运行线路上需要越过障碍物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应起升到比障碍物高半米以上。
10、禁止吊运重物从人头上越过,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边工作。
11、禁止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12、禁止在起重机上存放易燃(如煤油、汽油等)、易爆物品。
13、吊具处在下极限位置起升重物时,卷筒上除固定用的钢丝绳外,还应有两圈以上的安全圈。
14、起升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或重要物品时,不论重量多少,均必须先起升200~300毫米,验证制动器工作可靠时再正式起升。
15、起重机上的制动器如果失灵或没有调好,则禁止工作。
16、禁止开车碰撞或推动不明情况的邻车。
17、在正常情况下,不应该依靠各限位开关作为停车之用。
18、禁止从起重机上往地面扔任何物品。
19、工具及备品等必须存放在专用箱中,禁止散放在大车或小车上。拆换的旧零件要及时送到地面。
20、露天工作时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桥架高在二十米以下时,其工作风力应不大于六级。
21、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不工作时必须用夹轨器或其它固定方法将起重机可靠的固定住,以防风灾。
22、到起重机上进行检查或修理时,起重机必须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挂上“不准送电”的牌子。多机共用同一电源时,应挂在该起重机的保护配电箱的电源开关上,并应在被修理的起重机两侧设上阻挡器、标志牌和信号灯,必要时设专人守卫和指挥,以防邻机碰撞。
23、必须带电修理时,应戴上橡胶手套和穿上绝缘鞋,并必须使用绝缘手柄的工具。
24、修理用的照明灯电压在36伏以下。
25、有可能产生导电的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
26、起重机的操纵室中和走台上应备有灭火器。应设有安全绳,以备特殊情况时上、下车。
27、每年至少有一次对起重机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查工作。
四、起重机操作规程
1、应严格遵守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
2、应了解所用起重机的构造和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纵系统、掌握其安全装置的功用和正确的操作方法,作到精心保养和及时维修。
3、如有人违反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司机有权拒绝吊运。
4、司机应熟记指挥信号(手势、哨音、旗语等)并应与指挥工密切合作。
5、在下列情况下,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1)起重机启动送电时;
(2)在同一层或另一层靠近其他起重机时;
(3)在起升或下降载荷时,或大车小车行走时;
(4)载荷在吊运过程中接近地面人员时;
(5)吊运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有人走动时;
(6)载荷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动时;
(7)当吊载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6、必须精神集中,不准与同室其它人闲谈,不准喝酒、吸烟、看手机和吃东西。
7、作业前先空车开动个机构,判断各机构运转是否正常。
8、必须遵从指挥信号,信号不明或指挥工没有离开危险区域(如指挥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设备与重物之间的狭窄地区)之前不准开车。
9、司机只听从事前指定的指挥工发出的开车信号。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都必须立即停车。
10、由于受环境或其它因素影响,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与司机予见不同时,应发出询问信号,确认指挥信号与指挥意图一致后再操作。
11、对捆绑方法不当或吊运中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司机应拒绝吊运,并提出改进意见。
12、指挥工虽发出指挥信号,但他不注视被起吊重物时,不应该开车。
13、有主、副两套吊具的起重机,应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准挂其它辅助吊具。
14、必须在重物离开工作面两米以上时,才允许开动大车或小车。
15、起重机的控制器应逐级开动,禁止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转到反转位置作为停车之用。只有在防止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才允许。
16、起重机大车或小车应缓慢的靠近终点,尽量避免碰撞挡架。应防止与另一台起重机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围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用空负荷的起重机来缓慢的推动另一台起重机。
17、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听到有不正常的声音时,应立即停车断电进行检查,吊重物时应稳妥地放下。
18、正在工作的起重机,遇有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下降剧烈时,应尽快将各控制器转回零位,切断操纵室中的开关,并通知指挥工。如停电重物吊在半空时,司机和指挥工不准离开岗位,要警戒任何人不准通过危险区。
19、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必要时将控制器转在低速档,做慢速反复升降动作,同时开动大车或小车,选择安全地区,放下重物。
20、露天工作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司机应随时注意天气变化,遇有大风侵袭,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21、要时时注意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两边支腿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偏斜应及时调。
22、两个人操纵一台起重机时,不工作的司机不准擅自上、下车,必须到停车点才准上、下车。
23、起重机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24、操作吊运熔化金属、液体浮渣及浇铸:
(1)起吊前,须注意是否将包环吊牢。
(2)将金属包吊至距地面100毫米以内的高度试验制动器可靠性。
(3)包内液体距包沿之距离不得小于100毫米。
(4)不得将吊车停于浇铸钢渣位置。
(5)不准利用吊车扯拉“凝固金属”。
(6)吊运金属包时不准从易燃易爆物品上和冰、水面上通过。
(7)发现有漏包现象时,应打铃警告、找安全地方放下,运行中金属包距地面距离不得大于0.5米。
(8)在起吊时,应注意辅助吊钩动作,不准钢丝绳与金属包相碰接触。
(9)当吊车移动时,应注意避免钓钩及金属包挂住地面物品,不准从设备上越过。
(10)倾倒液体金属或浮渣时应平衡均匀,以免进溅到工作场地。
(11)如因有浮渣,液体金属倒不出时,不应再翻复金属包。
25、操作电磁盘及抓斗
(1)起重机电磁盘工作时,只可在指定路线内移动重物。
(2)起重机电磁盘工作时,应经常注意电压变化情况,如有突然下降或超出规定值时,应停车检查。
(3)起重钢丝绳及电缆应正确卷绕早卷筒上。
(4)起重电磁盘不准超高腿磁卸物,不吸物时不准通电。
(5)电磁盘工作不准超“JC”制。
(6)抓斗工作时,为避免物品掉出,应交抓斗闭合紧密,不许可摇晃。
(7)当抓都没有完全闭合前,抓斗需稍提起再闭合,以防止过载。
(8)抓斗起升时,应使负荷均匀传至每支钢丝绳上。
(9)抓斗工作前,各机构需要进行短时间空运转,查看是否正常。
(10)电磁、抓斗不得吸、抓固体物品。不准升高卸物破碎。形状不规则的硬质物品不准抓。
(11)抓斗、磁盘重与重物重量之和不得超过吊车的额定起重量。
(12)不工作时磁盘、抓斗应落至地面。
(13)抓斗升降应保持平稳,防止由碰撞而造成转动。
(14)抓斗在卸载前,要注意升降绳不应比开闭绳松弛,以防冲击短绳。
(15)抓斗在接近车箱底面抓料时,注意升降绳不可放松,以防抓坏车皮。
(16)机车在未摘钩和未离开前,抓斗不得靠近车箱,更不准进行抓料。
(17)抓满物料的抓斗不应悬吊十分钟以上,以防溜抓伤人。
26、吊运毛坯
(1)在起吊时须确信捆绑、夹持紧固。
(2)将毛坯进或取出炉子时不得碰击炉口及其他物品。
(3)不准使夹持没,毛坯夹钳或其它装置留在炉子中。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选用与进场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
第八条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第三章安装与检测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条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
第十八条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
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
第三十二条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
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
第三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九条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起重作业中的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起重机的设计、采购、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起重机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起重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
1. 建立健全起重机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 组织制定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督促实施。
3. 定期组织起重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 监督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2. 负责起重机登记注册、定期检验及维修保养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协调处理起重机安全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第六条 操作人员职责:
1. 严格遵守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操作。
2. 负责起重机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3. 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七条 起重机的选型、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质量可靠、安全性能达标。
第八条 新安装或改造的起重机,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或改造,并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和监督检验手续。
第九条 起重机应定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不得使用。检验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起重机应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计文件、制造单位资质、安装改造维修记录、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四章 操作与维护
第十一条 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二条 操作前应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各部件正常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 起重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超载、斜拉、歪吊等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定期对起重机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备清洁、润滑良好、零部件完整。
第十五条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起重作业。
第五章 事故应急与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起重机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救援程序、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 发生起重机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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