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29 00:14:33 品才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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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秀[1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秀[1篇]

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应急广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发挥系统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中的应急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系统,是指制作、传递应急信息或其他以声音、图像、文字、户外大屏等承载方式传播信息的广播系统,包括信息制作平台、播控平台、传输网络、喇叭等。

  第三条系统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应急管理工作服务”,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工作要求,日常以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为主,一旦需要应急处置则转为应急信息广播。

  第五条按照“党管媒体、安全可靠、上级优先”原则组织实施。党管媒体原则:应急广播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灾害预防、灾难救援的主要工具之一,必须保证其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关键时刻有效发挥作用,应当纳入党委政府统一管理。安全可靠原则:系统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安全播出要求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从应急信息接入、制作播出、调度控制、传输覆盖,最终到达终端全流程的信息安全,做到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审计安全、数据安全、数据备份。上级优先原则:系统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原则。

  第六条发布信息要严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纪律和工作原则。不得播报未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隐瞒实情延误时机,不得小题大做扰乱人心。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紧急情况下的系统管理;广电部门负责系统的行政管理工作;县融媒体中心承担全县应急广播信息的制播工作;网络运维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用应急广播设施的行为;供电部门负责为村级应急广播终端正常运行提供用电保障;各乡镇、行政村(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安全播出。

  第二章信息发布安全与内容审查

  第八条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主要用于各级党委政府部署落实突击任务、中心工作,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等知识宣教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应急救援指挥等。

  第九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可采取紧急播出、日常播出等播出方式。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

  第十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和各级各部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制定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信息审核、评估、备案、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广播紧急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日常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县级部门需要通过系统播出相关信息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融媒体中心审核后制作、播出。

  乡镇、村(社区)日常确需播出政策宣传、为农服务等内容的,须经乡镇、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播出。

  日常信息播报转播上级播控平台节目时,必须按时、完整、准确地转播,不得随意中断节目、随意插播节目。

  第十三条 县融媒体中心利用系统播出节目,须遵守广播电视播出相关法律法规,播出栏目、时点、时长须在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十四条 播出人员应对信息播出内容进行审查,审核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播出。所有播出内容的原始资料须存档备查,建立播出日志。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县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播音室、机房、监控室设在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播控平台设在乡镇政府;各村(社区)广播室设在村(社区)委会,各级平台的日常管理和风险防控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落实安全播出工作机制,应建立符合广播设备管理要求的播控室,并安排专人管理,播控室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则应当上墙公示。各级播出人员要实时监听播出节目内容和播出质量,严禁携带与播出内容无关的音像资料进入播控室。

  第十七条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信息播出,实行账号、密钥管理,做到分级管理、专人专用。管理人员不得将账号、密钥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不得变更系统技术参数,不得与互联网连接,不得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出租或转让系统,重要资料每月进行备份。若因工作人员变动,应做到交接手续完备,注意事项明确。

  第十八条信息播出时,播出人员应当使用普通话,特殊情况可使用本地方言。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县融媒体中心承担;系统传输设备、线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网络运维公司承担,应急广播设施因传输线路损坏造成广播中断时,维护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广播。

  第二十条 系统属公益设施,其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县级公共财政予以保障,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设备器材要存放在专用场所,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应保持设备线路畅通,实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状态。

  第二十二条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等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应急广播线路、设备上接挂其他信息转播设备。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系统专用线路和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系统信号。

  第二十五条系统设备设施保持正常工作,确保广播音质量顺畅,终端在线率保持90%以上。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在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中表现优异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或集体给予表扬。

  第二十七条 系统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因设施发生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将维护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的,若发生因维护不力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委托方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利用系统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虚假信息,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拆除、破坏应急广播设施;

  (二)危及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

  (三)窃取应急广播信号,造成应急广播信号中断;

  (四)其他对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